(2017)苏108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应兵与徐兆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应兵,徐兆斌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008号原告:蒋应兵,男,1971年11月11日生,住仪征市。被告:徐兆斌,男,出生年月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应兵与被告徐兆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应兵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应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应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