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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应兵与徐兆斌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应兵,徐兆斌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2008号原告:蒋应兵,男,1971年11月11日生,住仪征市。被告:徐兆斌,男,出生年月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应兵与被告徐兆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应兵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应兵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应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谈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