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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武某某。王某某与武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被执行人武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17000元。剩余债款申请人自动放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玲民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