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献宾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649号何献宾,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赵同乡毛遗村其章路*号,联系电话133××××9966张利朋,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元××县黑水河乡××村××小区××号何献宾申请张利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74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献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7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