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32执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献宾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649号何献宾,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元氏县赵同乡毛遗村其章路*号,联系电话133××××9966张利朋,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所地元××县黑水河乡××村××小区××号何献宾申请张利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74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献宾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32民初74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永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