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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峰诉韩来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峰,韩来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2317号原告张峰,男,1966年3月11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韩来战,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张峰诉被告韩来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来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峰诉称:2013年10月1日,被告韩来战在他处赊购饲料4,000元,并为他出具欠据1份。此欠款经他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饲料款,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张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借据1份,证明被告韩来战欠饲料款的事实。被告韩来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10月1日,被告韩来战在原告处赊购饲料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此欠款被告韩来战至今未给付原告张峰。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韩来战在原告张峰处赊购饲料4,000元,并为原告张峰出具欠据,因此,原、被告双方买卖的事实存在,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故被告应当偿还该笔欠款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来战给付原告张峰饲料款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韩来战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洪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