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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丰吉与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丰吉,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八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民初3425号原告:潘丰吉,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法定代表人:李茂公,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曰成,男,该中心司法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马超,男,该中心副经理。被告: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科圣路***号。法定代表人:关向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铭,安徽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鑫罡,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潘丰吉与被告滕州市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以下称安居建设中心)、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润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丰吉、被告安居建设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曰成、马超、被告华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铭、丁鑫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丰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立即拆除在原告住宅范围内安装的公共燃气管道;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2日,原告与被告安居建设中心签订了《拆迁房屋回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办理了上房结算相关手续,原告依法取得了墨乡圣府小区5号楼102室商品房的所有权,原告在装修时发现在同单元相同户型的相同部位,原告的房屋比其他业主的房屋多出两根燃气管道,该管道通过原告的房屋向上连接到其他住户,两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共燃气管道安装在原告房屋范围内,给原告生活带来了安全威胁,减少了存在原告的使用空间,降低了原告房屋的使用价值。为此原告多次找二两被告商议解决方案,但两被告均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被告安居建设中心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房屋是一楼,二楼以上的住户每户的燃气都是从一楼逐次通上次的,原告擅自将房屋卫生间的墙拆除,改变了房屋用途,燃气管道属于所有共有人共有,原告的诉请侵犯了其他业主合法权益。被告华润公司辩称,原告将华润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华润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华润公司与被告安居建设中心系承揽关系,燃气管道的产权归业主共有,因原告居住的房屋是一层,其安装的燃气管道系按照国家规定施工安装的,每个住宅单元的最低一层都是入户的管道,楼上的管道都得从一楼走管道,管道改变路线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提交照片四张,证明燃气管道在原告家的洗澡间,而且一段管道上有四个接口,要求两被告将洗澡间内的管道移到室外。被告安居建设中心对该照片发表质证意见称,照片没有拍摄时间,没有拍摄人签字认可,地点不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华润公司对该照片发表质证意见称,同意被告安居建设中心的质证意见,另认同原告所说的洗澡间内燃气管道不应该有接口,但本案原告所称的燃气燃气管道接���之所以在洗澡间内,是因为原告改变了房屋结构,是原告将厨房改造成了洗澡间。对于被告华润公司的质证意见,原告称其房屋内洗澡间是厨房往南的空间,改造装修是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协议,是经物业公司准许的。2、(2017)滕证民字第366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房屋内有横横着的燃气管道,二楼的住房只有竖着上去的燃气管道。被告安居建设中心发表质证意见称,对公证书的真实性没异议,但认为并没有影响原告的居住、更没有安全问题。被告华润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其是严格按照设计规范施工的燃气管道。被告华润公司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记载,名称: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住所:滕州市科圣路699号,法定代表人��关向民,注册资本:人民币捌仟万,成立日期:2008年6月4日,经营期限:2008年6月4日至2038年6月3日,经营范围:煤气的生产与销售:…燃气工程的设计、安装、燃气设备及器具的生产、销售、燃气设施的维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登记机关为枣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燃气经营许可证记载:企业名称:滕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滕州市善国南路77号,法定代表人:史宝峰,经营类别:管道燃气(天然气),经营区域:滕州市整个市区,包括下属各乡镇、开发区,许可证有效期限:2011年8月2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发证部门为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被告华润公司用以上证据证明华润公司依法经营燃气业务的资格。原告对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安居建设中心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被告华润公司提交的证据及证明目的没有异议。2、燃气建设工程承揽合同、设计施工图纸各一份,证明被告华润公司就涉案燃气系按照合同及设计施工图纸的规范要求安装,相关燃气管道的产权归属。对以上证据原告发表质证意见称,图纸设计不合理,且认为设计图纸有改动,原先在室外有燃气口。被告安居建设中心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没有异议。3、涉案燃气设施现场照片,证明涉案燃气设施系公共用气设施,涉案的燃气设施对原告的居住环境、生活不会造成任何方面的妨害。原告对该照片发表质证意见称,照片上不其房屋的照片。被告安居建设中心对照片发表质意见称,对该照片及被告华润公司的证明目的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潘丰吉陈述其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位于滕州市墨乡圣府小区5号楼102室房屋一处,该房屋由被告安居建设中心承建,被告华润公司对燃气管道进行承包建设安装,被告华润公司承建墨乡圣府小区燃气安装工程,按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安装后,由于原告房屋内有一段横着的燃气管道,原告以横着的燃气管道为公共管道,占用其室内空间,要求拆除其家中的公共燃气管道。案件审理中,潘丰吉申请对墨香圣府5号1单元102室燃气管道的安装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进行鉴定,但随后又申请对该技术鉴定撤回。本院认为,被告华润公司承包安装的包括原告主张的其位于滕州市墨乡圣府小区5号楼102室房屋在内滕州市墨乡圣府小区的燃气管道安装,被告华润公司提交了其有安装燃气管道的资质证明,华润公司称墨乡圣府小区的燃气安装是按照设计安装图纸进行施工安装。原���主张存在安全隐患,但并未能举证加以证明,其主张华润公司安装的燃气管道有多个接口、占用了其专有空间。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虽原告的房屋内有一段横着的燃气管道,其楼上住户没有相同横着的燃气管道,但在原告房屋内横着的一段燃气管道,系原告楼上住户及原告燃气共用管道,原告房屋系在该住宅楼一层,其室内横着的一段燃气管道影响了原告对专有占用空间的使用,排除妨害原告固然是行使自己的物权请求权,但如此行使权利,在其楼上业主的燃气使用权将受到损害,原告对其楼上业主燃气管道的铺设须提供必要便利,且原告亦不申请对涉案燃气管道的安装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进行��定,故原告以其室内横着的燃气管道,占用了原告的室内使用空间为由,要求二被告将其房屋内横着的一段燃气管道予以拆除,移至其室外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安居建设中心辩解,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华润公司辩解,涉案燃气管道是按照国家规定施工安装的,燃气管道不会对原告造成危险,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华润公司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华润公司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潘丰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丰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允具审判员  于新彦审判员  丁德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