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庆申请执行施绍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施绍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吴庆,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施绍号,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飞竹镇掏洋村龙山。本院受理吴庆申请执行施绍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人509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善智审判员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