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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安洪与周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洪,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159号申请执行人:安洪,男,1979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被执行人:周健,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902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受理安洪申请执行周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周健支付申请执行人安洪借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并承担执行申请费1,025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安洪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周健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且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