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艳海、万凤华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艳海,万凤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特5号申请人陈艳海,男,196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万凤华,女,1982年4月21日生,满族,市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陈艳海与被申请人万凤华申请宣告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艳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付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乔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