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文燕与秦江如、张晓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燕,秦江茹,张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07号申请人:刘文燕,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秦江茹,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张晓光,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刘文燕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秦江茹名下房屋一处在13万元范围内及被申请人张晓光名下长城牌轿车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15万元。申请人刘文燕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赤峰市红山区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约定:如因被保险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保险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以人民币15万元为限。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文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秦江茹房屋一处在13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申请人张晓光名下轿车在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