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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5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连印与范宏伟、古县外贸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连印,范宏伟,古县外贸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3号申请执行人:韩连印,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古县岳阳镇西圪垛罗家窑村人,现住古县县城。被执行人:范宏伟,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古县外贸公司经理,现住古县岳阳镇朝阳路朝阳区046号。被执行人:古县外贸总公司。住所地:古县县城。法定代表人:范宏伟,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韩连印与范宏伟、古县外贸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范宏伟位于古县岳阳镇朝阳路朝阳区046号房屋中的门面房北起第一、二间的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范宏伟位于古县岳阳镇朝阳路朝阳区046号房屋中的门面房北起第一、二间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贵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才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