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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呼其图、额乌云娜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呼其图,额乌云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98号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77612376-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4号。法定代表人张福成,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呼其图,男,蒙古族,1978年6月1日出生,公务员。被执行人额乌云娜,女,蒙古族,1980年2月8日出生,杭锦旗教育局职工,系被执行人呼其图妻子。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呼其图、额乌云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呼其图名下有一套房产,有抵押不宜处置,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财产可供财产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