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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某一与张某二、行唐县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兴平,张书恩,行唐县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412号原告:张兴平,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司机,住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区招远路**号*栋*单元***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平,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无业,住朔州市朔城区开发区招远路**号*栋*单元***室。被告:张书恩,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人,司机,住行唐县南翟营乡益河村益康街***号。被告:行唐县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贵须,经理。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东塔子庄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敬军,经理。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谈固南大街**号神农大厦*楼及**楼。张兴平与张书恩、行唐县正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兴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兴平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兴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兴平负担。审 判 员 张兴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代 彩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