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傅建荣与广东滔莲染整定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建荣,广东滔莲染整定型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597号原告:傅建荣,男,汉族,1968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邵武市,被告:广东滔莲染整定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海舟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30007。法定代表人:杨滔行。上列原、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傅建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8.71元(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