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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牡与潘华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牡,潘华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3民初974号原告:张牡,女,1987年7月23日生,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娄东街道中市,被告:潘华韦,男,1980年1月8日生,现住广西鹿寨县,张牡诉潘华韦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牡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矛盾已解决为由行使诉权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牡负担。审判员 韦 俊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罗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