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秦秀宾与李勇、邢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秀宾,李勇,邢素华,申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21民初1359号原告:秦秀宾,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李勇,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邢素华,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浚县。被告:申鹏,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浚县。原告秦秀宾与被告李勇、邢素华、申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秦秀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秦秀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