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与赵长海、张宝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赵长海,张宝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078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住所地尚志市。被告:赵长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张宝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诉被告赵长海、张宝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以被告去世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957元,减半收取计978.50元,由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汪彦昆审 判 员 周丽靖人民陪审员 张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