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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民终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董淑凤与吴亚南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淑凤,吴亚南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淑凤,女,1971年8月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化市东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亚南,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委托代理人:潘晓伟,吉林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淑凤因与被上诉人吴亚南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02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淑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董淑凤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42元,减半收取1571元,由上诉人董淑凤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伟审 判 员  迟吉岩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