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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龙,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8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龙,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东段14-1号楼2单元401室被执行人: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大鹏,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凌源市宏建小区一号楼三单元402室申请执行人李文龙与被执行人凌源市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辽138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但双方现正在协商和解此案,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尹国斌执行员  高凤彬助执员刘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