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83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兴建与黄英、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建,黄英,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民初426号原告:李兴建,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锦,邛崃市火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英,女,198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王彬,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李兴建诉被告黄英、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迁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英、王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二被告原系夫妻。2015年3月,被告夫妇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3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二被告借款,二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和《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借款月息2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偿还借款。被告黄英、王彬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6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两种方式向二被告借款100000元,二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和《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借款月息20000元,借款期限2个月。上述事实经原告当庭提交《借款协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当按照《借款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利息和还款的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英、王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兴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6日起至本息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汪 锦人民陪审员 黄继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