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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邢立午与毛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立午,毛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298号原告:邢立午,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被告:毛昆,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立午与被告毛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立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立午负担。审判员  刁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