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邢立午与毛昆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立午,毛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298号原告:邢立午,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被告:毛昆,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立午与被告毛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邢立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立午负担。审判员 刁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