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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增亮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增亮,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492号原告:贺增亮,男,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XX,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贺增亮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贺增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增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增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贺增亮负担。审 判 长  周 琴人民陪审员  娄军琴人民陪审员  朱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