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贺增亮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增亮,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492号原告:贺增亮,男,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XX,男,山西省翼城县人。原告贺增亮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贺增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贺增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增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贺增亮负担。审 判 长 周 琴人民陪审员 娄军琴人民陪审员 朱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裴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