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健成、林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成,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40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健成,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分别涉嫌非法出售、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林伟,男,1994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17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和本院分别于2017年5月2日和2017年5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生态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健成分别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林伟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奕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健成、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8日晚,被告人陈健成在仙游县度尾镇湘溪村一带山林中捕获一只疑似野生褐林鸮,并由被告人林伟拍摄该疑似野生褐林鸮视频上传至昵称为“天下朋友交流群”的微信群内进行待售;因出售未果于当晚被被告人陈健成宰杀并食用。次日,被告人林伟将被被告人陈健成宰杀并食用后剩余的一只疑似野生褐林鸮鸟爪拍摄视频再次发到“天下朋友交流群”的微信群。案发后,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视频中的鸟类属于鸟纲鸮形目鸱鸮科褐林鸮核定价值1336元;留下的鸟爪属于猛禽类鸟类的脚,即鸟纲鸮形目或隼形目鸟类,核定价值1336元。2017年3月4日,被告人陈健成、林伟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仙游县公安局扣押作案工具鸟笼扭簧、铁丝网、铁丝笼子、编织袋各一个、iphone6手机一部。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健成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4000元,被告人林伟主动向本院缴纳罚金3000元。经本院委托,仙游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林伟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林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健成、林伟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书证户籍证明、人员信息表、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仙游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被告人陈健成、林伟的供述和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示意图,聊天记录截图公、野生动物图片截图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健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动物褐林鸮一只,伙同被告人林伟非法出售未果后进行杀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其中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伟,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规定,伙同被告人陈健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动物褐林鸮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分别指控被告人陈健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被告人林伟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陈健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虽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但依照法律规定,该两个犯罪行为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健成同时又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非法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动物褐林鸮一只,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分别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陈健成请求从轻处罚的自行辩解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林伟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林伟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自行辩解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为切实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根据被告人陈健成、林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陈健成犯非法猎捕、杀害、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三月五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一月四日止。)2被告人林伟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仙游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鸟笼扭簧、铁丝网、铁丝笼子、编织袋各一个、iphone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张丽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柯 燊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第十条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附表所列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