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980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管勤弟、朱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管勤弟,朱小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9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71857525-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万盛街36号。主要负责人:蔡东球,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管勤弟,男,汉族,1969年6月9日生,住昆山市。被执行人:朱小娥,女,汉族,1968年7月11日生,住昆山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管勤弟、朱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管勤弟、朱小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52729.23元,以及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7.55%计算)。被告管勤弟、朱小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068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2元,由被告管勤弟、朱小娥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由于被执行人管勤弟、朱小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8663.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268663.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超代理审判员 陈 谚代理审判员 殷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