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卫国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卫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63号罪犯刘卫国,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因涉嫌盗窃罪经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作出(2008)新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卫国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4日作出(2009)豫法刑三终字第000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2009年2月27日起,于2009年3月5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历经2次��刑,共减去刑期1年1个月),上次减刑情况:2014年10月10日减去刑期1年1个月,现刑期起止:2011年7月20日起至2030年3月19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卫国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刘卫国于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间,在新乡市、卫辉市、焦作市等地盗窃药品、面包车、铜线等物品9起,总价值37万余元。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刘卫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刘卫国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卫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卫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9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韩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