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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现华与杨步胜、秦永宽、边莲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现华,杨步胜,秦永宽,边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671号原告:张现华,男。被告:杨步胜,男。被告:秦永宽,男。被告:边莲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现华与被告杨步胜、秦永宽、边莲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现华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现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广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