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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3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丁伦江与被告马永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伦江,马永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565号原告:丁伦江,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马永力,男,1989年3月25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伦江与被告马永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伦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3元,由丁伦江负担。审判员  金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