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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曹和平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和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和平,男,1957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病未执行刑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3月13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后又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2月24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二刑诉[201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和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松柏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冬爱、雷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刘小会担任庭审记录,于2017年6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和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曹和平入住岳阳市城陵矶华泰宾馆315房间。22时许,公安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出警至岳阳市城陵矶华泰宾馆315房间,公安民警当场从该房间的床上收缴纸盒一个,内有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2包,从床头的一个红色木盒内查获红色药丸两瓶,吸毒工具一套,电子秤一台。经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收缴的白色晶体状疑似毒品净重144.7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收缴的红色药丸一瓶,净重28.9456克,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共计173.7356克。经对被告人曹和平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2017年2月23日14时许,公安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出警至本市吕仙亭梅溪桥社区综合批发市场一廉租房内,将被告人曹和平及吸毒人员王晖等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房间内收缴曹和平所购买的疑似毒品1小包,疑似毒品2小瓶及其他疑似毒品8包。经称重及鉴定:收缴的疑似毒品1小包净重2.59克,两小瓶疑似毒品分别净重9.18克、8.6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他疑似毒品8包共计净重1999.27克,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成分。收缴的甲基苯丙胺共计20.41克。经对被告人曹和平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阳性。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曹和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曹和平判决宣告后没有执行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在判决宣告后又犯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曹和平予以判处。被告人曹和平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对列举的证据无异议,没有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和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人罗星、王晖、张国伟的证言;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郭镇派出所民警王球、方辉关于抓获被告人曹和平经过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提取笔录、毒品称重笔录和照片、毒品取样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岳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岳公物鉴(理化)字(2015)106号、(2017)64号毒品鉴定书、尿样检测报告;被告人曹和平的供述和辩解、户籍资料;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刑一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和平违法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和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曹和平在判决宣告后没有执行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在判决宣告以后又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曹和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曹和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和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原判未执行刑罚八个月,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2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松柏人民陪审员  李冬爱人民陪审员  雷 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小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