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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2执2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芦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2执27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芦某,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被执行人曹某,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张北县。本院在执行芦某诉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张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公告期满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本案现已依职权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初字第11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颖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