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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张中玉与官东林、程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玉,官东林,程瑞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272号原告:张中玉。被告:官东林。被告:程瑞玲。系被告官东林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玉与被告中官东林、被告程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玉撤回对被告官东林、被告程瑞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中玉负担。审判员  滕永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栋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