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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重庆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宜宾市翠屏区金彦虎山野菜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市翠屏区金彦虎山野菜食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166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农贸市场盘溪粮油交易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8748103-8。法定代表人:周洪坪,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宾市翠屏区金彦虎山野菜食品厂,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西郊建新村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772967107A。负责人:谷丽娜。关于重庆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市翠屏区金彦虎山野菜食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千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5民初58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宜宾市翠屏区金彦虎山野菜食品厂支付货款99363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16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中代理审判员  李树明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