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丽英与韩德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英,韩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英。被执行人韩德亮。本院在执行赵丽英与韩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现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