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某药业公司与某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药业公司,某某村委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1民初2022号原告某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纺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某药业公司与被告某某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海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药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药业公司诉称,其与被告某某村委会签订《中药种子供应协议》,被告某某村委会购买其中药苦参种子,合计种子款为858000元,减去被告退回的苦参种子3200千克计384000元外,还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被告实际欠其种子款324000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中药种子款256000元及违约金3万元。被告某某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村委会于2013年9月20日购买原告某药业公司中药材“苦参”种子,原告向被告某某村委会供应上述中药材种子后,于2013年9月30日原被告就上述中药材“苦参”种子,补签订《中药种子供应协议》一份,即约定某某村委会购买某药业公司“苦参”种子7150千克,每千克120元,计货款为858000元,付款约定为:甲方(某某村委会)收到乙方(某药业公司)提供的种子后,30天内支付种子款的三分之一,即286000元;剩余种子款572000元在2014年10月1日前付清。上述《中药种子供应协议》第六条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某某村委会)不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种子款的,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直至付完应付款项为止。后经双方协商,某某村委会退回某药业公司“苦参”种子3200千克,折抵种子款384000元。某某村委会应付某药业公司种子款474000元。某某村委会先后三次支付某药业公司种子款150000元,尚欠种子款324000元未付,某某村委会未按该协议约定的期限货款,经某药业公司多次催要并经铜川市耀州区农林局协调、确认货款,某某村委会仍未支付剩余货款。原告某药业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上述诉讼事实及理由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某药业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依据《中药种子供应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庭审中,原告某药业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商定,被告已同意支付其货款中的70000元,故表示放弃该70000元货款的请求,即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共计支付货款为254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上述事实,有1,《中药种子供应协议》一份;2,某某村委会收到种子“收条”一张;3、某药业公司收到退回种子的“收条”一张;4、铜川市耀州区农林局“答复意见书”;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某药业公司与某某村委会签订的《中药种子供应协议》,均系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合同签订前,某药业公司已将约定中药材种子供应给了被告某某村委会,其有被告某某村委会出具的收条予以佐证。某某村委会应在《中药种子供应协议》签订后及《中药种子供应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被告某某村委会未按期支付种子款,其已构成违约。现原告某药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某村委会支付其种子款,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种子款2560000元,于法无据,其货款应以实际欠款324000元及原告放弃的70000元即254000元予以认定,其余2000元应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本院认为依据《中药种子供应协议》之约定以25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日至2016年4月1日其违约金应为23114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并不违反《中药种子供应协议》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某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支付某药业公司中药材种子货款254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驳回原告某药业公司要求被告支付中药材种子货款2000元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570元,本院退付原告2570元,另2570元由被告某某村委会承担并连同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宝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