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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志宏与杨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宏,杨圭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4164号原告张志宏,男,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孙建华,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圭华,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陈文连,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宏与被告杨圭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宏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宏撤回对被告杨圭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志宏承担。审 判 长  李巧军人民陪审员  魏小青人民陪审员  王寿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芸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