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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8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白世茂、陈丽珠等与吴彩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世茂,陈丽珠,吴彩菊,白焜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121号原告:白世茂,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丽珠,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仕、何晓冰,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彩菊,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周丁荣,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白焜炫,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白世茂、陈丽珠与被告吴彩菊、白焜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白世茂、陈丽珠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世茂、陈丽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世茂、陈丽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世茂、陈丽珠负担。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