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8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白世茂、陈丽珠等与吴彩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世茂,陈丽珠,吴彩菊,白焜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8121号原告:白世茂,男,195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陈丽珠,女,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仕、何晓冰,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彩菊,女,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周丁荣,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白焜炫,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白世茂、陈丽珠与被告吴彩菊、白焜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白世茂、陈丽珠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世茂、陈丽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世茂、陈丽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白世茂、陈丽珠负担。审判员 郭国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XX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