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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永珍申请执行罗显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珍,罗显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6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珍,女,1977年2月13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被执行人罗显学,男,1968年7月8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3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赵永珍申请执行罗显学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32490元,经执行到位90000元,申请人赵永珍已领取。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罗显学在2018年6月30日前将余款一次性付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显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 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德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