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修忠涛、李千与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忠涛,李千,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8执56号申请执行人:修忠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千,女,汉族。被执行人: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文渊,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修忠涛、李千与被执行人营口鼎昌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营口仲裁委员会作出营仲裁字(2016)第28号裁决。申请执行人修忠涛、李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己履行完毕。申执行人修忠涛、李千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营口仲裁委员会作出营仲裁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宁晓东执行员 林 浩执行员 穆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真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