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25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鹏飞与禹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鹏飞,禹州市公安局,韦小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25行初27号原告马鹏飞,男,汉族,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公安局。住所地禹州市和平路28号。法定代表人俎军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星,该局郭连派出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侯艳超,该局法制室副主任。第三人韦小焕,女,45岁,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鹏飞诉被告禹州市公安局及第三人韦小焕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鹏飞经本院合法传唤,在法定庭审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鹏飞负担。审 判 长  孙慧彩审 判 员  曹惠霞人民陪审员  库帅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西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