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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蒋晓勇与袁梅云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特2号申请人蒋晓勇,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力。被申请人袁梅云,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晓勇与被申请人袁梅云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蒋晓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蒋晓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蒋晓勇承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