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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钱瑞长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瑞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3刑初92号公诉机关玉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瑞长,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5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瑞长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慕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瑞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玉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凌晨0时50分许,被告人钱瑞长驾驶电动三轮车到上饶市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位于玉山县工业园区)东北角围墙处,攀墙进入该公司厂区内部,盗得六块阳极板残片,其中三块被其运走售出,剩余三块藏于厂区围墙内部角落的垃圾桶内;次日凌晨0时30分许,其至该公司厂区内欲将剩余三块阳极板残片运走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六块阳极板残片的价值人民币6,135元(其中三块为未遂,价值人民币3,0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瑞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玉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书证,证人王某、付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钱瑞长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瑞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钱瑞长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钱瑞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返还失主,且有三块阳极板残片系因被告人钱瑞长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盗窃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瑞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款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在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邵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