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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汪孝才与巫溪县古路镇大泉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孝才,巫溪县古路镇大泉村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214号原告:汪孝才,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巫溪县古路镇大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古路镇大泉村。法定代表人:张丕安,系该村主任。原告汪孝才与被告巫溪县古路镇大泉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汪孝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孝才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方 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向得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