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0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安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安出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498号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3号楼208室。法定代表人:张义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刚,男,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长安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思剑,副社长。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长安出版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长安出版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闫永廉审 判 员 封 瑜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