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胡占山与柏克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占山,柏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宁0205执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占山,男,汉族,1958年3月6日出生,农民,住宁夏石嘴山市。被执行人柏克俊,男,回族,1979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原住宁夏石嘴山市。申请执行人胡占山与被执行人柏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柏克俊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占山货款11500元、利息459元、案件受理费181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87元,共计12527元。未执行标的12527元。由于被执行人柏克俊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占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宁0205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12527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田莉审判员尹国玉审判员冯光新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