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仁莲、王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莲,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262号申请执行人:王仁莲,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王娜,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莲与被执行人王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等,以上匀无登记信息,后查明被执行人王娜有鲁H×××××克莱斯勒轿车一辆,经查被执行人贷款该车辆已抵押;现再无其它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王仁莲也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王仁莲与被执行人王娜于2017年4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仁莲与被执行人王娜于2017年4月17日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鲁0811民初78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宗民审判员 仝义杰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士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