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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武汉翌博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与青岛荣添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翌博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青岛荣添会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4民初971号原告:武汉翌博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新江岸五村280号永红工业园031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姚志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荣添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兴安路29号5207室。法定代表人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翌博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荣添会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经向原告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原告武汉翌博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翌博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翌博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武汉翌博广告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彭华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