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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连友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友,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连友,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连友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辰煤矿在银行的账号,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辰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