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连友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连友,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连友,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王佳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连友与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辰煤矿在银行的账号,现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鸡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辰煤矿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