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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丁勇、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丁勇,XX,丁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69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玲、张天(实习),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勇,男,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XX,女,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丁超,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丁勇、XX、丁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勇、XX、丁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被告丁勇、XX、丁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36元,减半收取3418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瑞审判员 雷海娜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