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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树礼与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王文凤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礼,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王文凤,施伟华,施宝华,施仁华,施晓华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621号原告:张树礼,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号。法定代表人:于占滨,职务厂长。被告:王文凤,女,193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施伟华,女,195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施宝华,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施仁华,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施晓华,女,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树礼诉被告哈尔滨市华夏水泥厂、王文凤、施伟华、施宝华、施仁华、施晓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王长贵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树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树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焦 佳审 判 员  盖雪莲人民陪审员  徐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紫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