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瓦执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国林与王秋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林,王秋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瓦执字第128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林,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王秋利,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申请执行人陈国林与被执行人王秋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瓦民初字第2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债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瓦民初字第24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那荣久执行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迟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