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上执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宝珠与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珠,王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珠,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王双喜,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宝珠与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双喜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双喜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