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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执字第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宝珠与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珠,王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204-2号申请执行人张宝珠,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王双喜,男,194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宝珠与王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双喜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双喜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新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