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民终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民终6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卜朝阳,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洁琼,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小娟,北京市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赵辉,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育,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体育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6)宁0202民初2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6元,减半收取7503元,由上诉人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正栋审 判 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张建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浩 微信公众号“”